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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2-08-24 17:06:06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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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2〕62号


        四川省各市(州)、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四川省政府和重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四川省政府、重庆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5日


        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充分激发川渝两省市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二)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三)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行业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四)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科技厅;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六)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七)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八)按照国家部署,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庆市人力社保局)

        (九)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授权省级人大、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两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和差异协调机制,适度统一川渝两省市执行标准。(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十)建立税费服务动态精准推送协同联动工作机制,面向成渝地区跨区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共同推出税费支持政策宣传产品,同步推送办税提醒、办税指引和适用政策。(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十一)加强川渝两省市涉税风险信息和指标模型交流共享,完善风险预警信息的跨省查询和推送机制,提升风险管理工作质效,避免对区域内跨省市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十二)提高市场主体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效率,在全面落实企业开办首次办税申领增值税发票一日办结的基础上,按照川渝双方首次申领发票时间孰优原则,统一川渝两省市首次申领发票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十三)推进全税费种集成申报,自动获取纳税人同一时期应申报信息,将申报要素进行智能化集成,整合申报入口,实现纳税人只登陆一个界面、一次集中填报、一次展示即能完成当期所有税费种的申报。(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二、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十四)优化金融供给,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在产业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领域开展金融创新,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代基础设施、现代产业体系、科技创新中心、国际消费目的地等建设,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重庆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十五)强化川渝两省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信贷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协调,探索建立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推动信贷资源流动。(责任单位: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

        (十六)鼓励金融机构按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要求,创新“科创贷”“绿易贷”“科票通”“绿票通”等“央行再贷款 ”“央行再贴现 ”信贷产品,扩大对两省市三农企业、污染防治企业、科创企业、高端制造业企业、小微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七)从2022年第二季度起至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资金按季度审批发放。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根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实际需求,按照现行再贷款管理规定,合理提供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十八)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行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高成长债券、乡村振兴票据、项目收益票据、权益出资型票据等创新产品。推动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行“双创”专项债券,将募集资金用于园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绿色等专项金融债券。(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十九)支持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进行培育。组织金融机构加强跟踪指导服务,定期举办上市培训会。(责任单位: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厅;重庆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市经济信息委)

        (二十)加强成渝地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强化金融稳定信息共享和风险联防联控,切实维护成渝地区金融稳定,建立反洗钱信息交流机制,强化数据保护与管理,加强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ADR)合作。(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人行重庆营管部)

        三、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二十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川渝两省市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责任单位: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建设川渝惠企“政策通”平台,梳理汇总近年来两省市政府出台的现行惠企政策文件,形成惠企政策清单,实现川渝惠企政策集中发布、精准推送、线上解读、在线申请,推动政策兑现,开展政策评价。(责任单位:四川省大数据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重庆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

        (二十三)深化拓展政务服务“川渝通办”,围绕企业异地投资兴业、流动人口异地就医就学落户等跨省高频事项,推动更多区域性特色事项通办。(责任单位:四川省推进协调办;重庆市政府办公厅)

        (二十四)支持川渝企业自由流动,对于符合迁移条件的,全程网上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企业迁移后原有纳税信用等级、开票限额、留抵税额等征管数据全面沿用。(责任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

        (二十五)创新“关银一key通”川渝一体化模式,联合成渝两地海关和银行机构,运用“一盾双证”技术,实现电子口岸用户认证服务跨关区代办,便利两地企业异地业务办理。引入银行第三方机构丰富业务办理网点,通过“中心 网点、线上 线下”的多轨并行模式,大幅节省往返两地办理业务的时间和费用成本。(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四川省商务厅;重庆海关、市商务委)

        (二十六)协同降低川渝公共资源交易参与成本,推进川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发展,实行川渝市场主体注册信息互认、信用信息共享,数字证书(CA)“一地办锁、川渝通用”,交易信息互挂,场所及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川渝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和公平高效配置。(责任单位: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大力优化市场监管

        (二十七)全面构建川渝两省市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一体化服务体系,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注册登记,市场主体可自由选择注册地,异地申办、领取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八)推广川渝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主题式套餐服务,建立高频服务事项场景化主题套餐,持续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形成川渝“一件事主题式套餐服务”事项清单,实现各类登记信息川渝两省市共享和互通互认,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开办的便利度。(责任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九)推行川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体化”管理,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跨省域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可在其总部所在地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分支机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实施联合评审、联合监管,实现川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互通互认。(责任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建立川渝被冒名登记企业协作撤销机制,相互受理川渝两省市内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登记的撤销登记申请,推动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被冒名登记申请人就地恢复信用。(责任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一)协同构建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川渝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资源共享,切实提升两省市企业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二)实施川渝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结果互认,优化两省市已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所设子公司申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流程,互认评价结果,免于型式评价。(责任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三)探索推进小微市场主体资产流转服务,建立完善服务体系,为川渝范围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产流转提供评估、交易、产权、融资等全流程服务,加快资产流转速度,降低资产流转成本。〔责任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中心等;重庆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大数据发展局等〕

        五、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十四)分领域制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首违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探索推进简易处罚网上办理。(责任单位:四川省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税务局等;重庆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等)

        (三十五)严格落实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协同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和投诉处理办法,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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