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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行政复议须知
        更新时间:2020-01-09 15:48:08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活动。

        二、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核发、变更、中止、撤销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有明确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市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应当向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四)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七)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八)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规定?

        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六、行政复议审查期限如何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立案审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需要说明的是,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需要现场勘验、鉴定的,现场勘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中止案件审查的,中止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七、行政复议收费吗?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八、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两类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可以适用调解: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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