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3-03 15:20:1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
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特征:
1.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基本原则:
1.独立复议原则。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合法是指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公正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公开是指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及时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便民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除法律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中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得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性质:
1.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3.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内容依据
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主要指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内容。重点是程序审和实体审两个方面。
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是指法律根据和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申请人权利:
1.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
3.申请回避权;
4.撤回复议申请权;
5.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诉权: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义务:
1.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时限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