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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 环境保护职责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由之路。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防治环境污染,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相关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环保部门依法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环境监测,加强新、扩、改建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破坏事件,督促排污者加大污染整治力度,并报告当地政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当地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三、计划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项目不予立项审批。

        四、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主管的企业负责牵头实施污染整治,制定整治规划,督促企业制定实施方案,达标排放。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对取缔、关闭企业停供生产用电。

        五、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强排污费管理,加大环保投入,保证环保机构各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的环境管理,防治矿产开发活动引发的地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七、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充分考虑环保因素;牵头编制城镇生活污染整治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管;配合加强建筑施工场地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对取缔、关闭企业停供生产用水、用气。

        八、交通部门负责加强道路交通建设、船舶运输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依法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协助查处船舶水污染事故。

        九、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机动车辆、商业经营活动、公共场所娱乐、集会、家庭室内娱乐、室内装修等噪声污染的防治和查处,协助环保部门加强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

        十、水利部门负责水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对在河道管护范围内采砂(石)取土的管理,对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依法进行处理,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管。

        十一、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村化肥、农药、农膜的监管,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规划,合理推广使用化肥、农药、农膜,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十二、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负责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查处林业生态破坏事件。

        十三、畜牧部门负责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的规划。

        十四、乡镇企业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牵头乡镇企业污染治理,制定乡镇企业整治规划,督促企业制定实施方案,稳定达标排放。

        十五、文化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加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管理,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应责成业主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对法律规定不得设立娱乐场所的地点和不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六、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管,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十七、外贸部门负责加强对进出口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引进危险化学品及各种洋垃圾,防止污染源转移。

        十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十九、教育部门负责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开展环境教育工作,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

        二十、科技部门负责开展环保科技的推广、使用,加强环保科技研发工作。

        二十一、广电部门负责加强对环保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环保知识,传播环保理念,提升环保意识,倡导环境文明,营造良好环保工作氛围

        二十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协助开展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审核和注册时,对涉及工业污染或者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应责成企业(业主)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依法不予登记注册。同时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农资市场的管理。

        二十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企业进行查处。

        二十五、招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把好项目招商引资关,防止污染转移和引进高污染、高能耗项目。

        二十六、水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环境的管理,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依法处理。

        二十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和部署搞好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八、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环境管理,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二十九、金融部门负责落实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和政府关停取缔的企业不予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

        各级政府要切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一把手”目标责任制,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环保工作负责,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环保基本国策意识,坚持走可持续道路,切实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环境安全。

         

         

         

         

         

        ○○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