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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贯彻《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 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两年来,各地在实施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和宣传《实施办法》

        要把认真学习和宣传《实施办法》作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媒介,大力开展宣传和培训,使公民充分了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使各级党政和计划生育干部全面掌握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

        二、把握重点,正确贯彻《实施办法》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1.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生育的;

        2.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二)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城镇人口以365沙巴体育注册_365bet客服电话_官网体育在线365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计征基数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由县(市、区)计生委(局)核定,农村人口其超过部分按1倍征收,城镇人口其超过部分按2倍征收。

        (三)社会抚养费的标准确定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幅度范围确定不同违法违规生育行为的具体征收倍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县(市、区)计生委(局)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和365沙巴体育注册_365bet客服电话_官网体育在线365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确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四)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流动人口违法违规生育的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其协商主体、方式、内容和程序按《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协商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

        各县(市、区)根据《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确定。确定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违规生育执法档案由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的,应向被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据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主体、对象、范围、权限等事项。具体征收机构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其违规生育执法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管理。

        (六)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履行、存档等执法程序办理。使用全省统一格式规范的文书,并向当事人出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章印制的专用票据。

        三、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社会抚养费的使用

        社会抚养费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行政性收费收入”类第4228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全额缴入县级财政金库,专项管理,定向使用。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主要用于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奖励开支。其中20%由市统筹,属于市级财政收入,用于调剂补充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80%作为县(市、区)调剂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2004年应缴部分,各县、市、区财政局于2005830日前上解市财政局,从2005年起,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于年度终了后按其实际征收额的20%上解市财政局。逾期应解未解,由市财政局通过结算予以扣收。

        社会抚养费的开支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低保救助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分级负担奖金部分。

        (二)社会抚养费的管理

        1.建立社会抚养费专户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社会抚养费汇缴专户”,该帐户只能用于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收缴。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缴入“社会抚养费汇缴专户”的资金进行清算。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须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分户台帐和现金日记帐。

        2.社会抚养费票据管理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必须使用四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章印制的通用票据。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加盖县(市、区)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方能使用。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核销登记制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使用和结存情况。

        3.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经费保障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征收社会抚养费所需工作经费,应作为专项经费纳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年度综合财政预算。

        4.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成绩显着的予以奖励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从各级统筹经费中提取35%的金额予以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5.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行为的处理

        对增加或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放任违规生育;伪造、变造、转让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行为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6.强化对社会抚养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监督检查工作部门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票据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工作经费落实到位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抚养费收缴和开支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县(市、区)“社会抚养费汇缴专户”;监督、审核、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开支使用情况。

        四、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本级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实施办法》相抵触的,应修改或宣布废止;不属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应提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处理。

         

         

        ○○五年八月四日